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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1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0-03-2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行政相对人:赵锦乾,男,身份证号码:4412281976*******7。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天堂镇东震石塘村234号。
  经查,2007年8月6日,满堂红公司促成卢灿献(业主)与郝敏华(第一买方)就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六路诚丰街1号803房的物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合同约定房价为41万元。同年10月11日,卢灿献签署《委托书》,委托赵锦乾办理房屋交易的相关手续。2008年3月14日,赵锦乾以卢灿献代理人的身份与刘勇(第二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将上述物业售予刘勇,交易价格为45.5万元。在该交易中,赵锦乾作为卢灿献的代理人向刘勇收取房款225000元,但至今未交给业主卢灿献。2009年8月19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决书》(2009)穗仲案字第1363号],赵锦乾须向卢灿献支付房款225000元及利息。
  本局认为,赵锦乾作为执业经纪人,在接受委托的过程中利用经纪人的身份便利,挪用客户的资金,造成客户的损失,违反了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赵锦乾处以吊销资格证书、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赵锦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规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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