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3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07-2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行政相对人:范桂团,女,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2。

  地址:广东省英德市青塘镇石联村委会石二组。

  经查,范桂团执业证号(NO:L33937)是广州市星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前员工。2010年3月25日,范桂团促成白丽仪(买家)与星海公司签订《承诺书》(编号为XH0001383),约定白丽仪委托星海公司协助其购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南洲花苑A4乙406房。当天白丽仪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万元诚意金交付给范桂团,范桂团向其出具盖有星海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编号为N018399440)。2010年3月26日,白丽仪到星海公司谈签约之事,发现范桂团已不知去向。范桂团至今并未将2万元诚意金上缴公司。

  本局认为,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范桂团作为执业经纪人,在该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利用执业身份便利,收取买家诚意金2万元后未上缴公司,严重损害了客户及公司利益,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公告范桂团房地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罚款二万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范桂团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规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