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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57 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09-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张善晖,男,身份证号码:4401041987*******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成路86号2楼

  经查,2010年4月至6月,张善晖担任广州德启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龙津中分公司营业主任期间,在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过程中,利用经手收受客户支付费用的便利,截留客户交纳的中介服务佣金45000元,直至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才将款项退回公司。

  本局认为,张善晖利用职务之便,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收取客户交纳的佣金不上交公司,违反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对张善晖处以吊销《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NO.2010147645)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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