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56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09-2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潘环珍,地址:香港九龙土瓜湾长宁道33号B地下。

  查明:位于东山区珠光路和平街10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原产权人是吴文显。1995年12月20日,吴文显(代理人:潘解珍)将该房屋卖给潘环珍,并与潘环珍一起到我局下属的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交易监证手续。1996年3月,交易所以潘环珍名义出具处字69325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证证明书》。1996年6月,潘环珍(代理人:潘思忠)持上述交易监证证明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我局下属的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以下简称登记所)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登记所以统字493989号受理。1996年6月19日,登记所核准登记,以潘环珍名义核发穗房地证字第201571号房地产权证。2008年8月5日,潘环珍的代理人潘思忠领取了该房地产权证。

  2011年6月,原产权人吴文显的儿子吴克勤向我局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潘环珍名下的穗房地证字第201571号房地产权证。经调查核实,1997年9月16日,交易所曾作出了《关于撤销珠光路和平桥10号房地产交易案的决定》(以下简称该决定),撤销潘解珍与潘环珍的交易案(案号:处字69325),该决定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生效。

  本局认为,《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处字69325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证证明书》是我局核准本案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之一,由于该交易监证证明书已被交易所撤销,本案转移登记已失去合法基础,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统字493989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