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61号)
相对人:江美珍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93号后座503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小北路67号(旧门牌141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原产权人为江荣,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经租部位是地下前段铺面13.294平方米。1992年12月,我局出具(1992)撤改字3729号《撤管通知书》,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撤管,将以上经租部位退回业主管业,业主姓名栏记载为江荣。1993年1月,我局越秀区分局向我局产权登记所出具证明,证实该房屋发还给新业主江美珍自行管业。
2006年6月6日,广州市华宇建设开发公司因征用拆迁该房屋,与江美珍签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双方约定将越秀区小北路87号首层面积为13.9739平方米的单元作为拆除该房屋首层的补偿。2009年5月,江美珍通过我局历史遗留问题房地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越秀区小北路87号房屋的征用补偿登记手续,提交的材料有:房地产登记申请书、NO.1299号广州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统字572397)、《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身份证明、测绘附图等,我局以2009登记1029834号受理。经审核,我局于2009年7月16日核准登记,以江美珍名义核发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40049257号房地产权证。
2011年4月,江齐、江桂珍等人不服我局办理的2009登记1029834号登记行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其提供的《继承权公证书》[(2003)穗证内字第1014949号]记载,江荣于1989年死亡,该房屋由江齐、江桂珍、江丽珍、江美珍、江健强五人共同继承。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经我局越秀区分局重新核实,1993年发还该房屋的首层地下前段铺面13.294平方米给业权人自行管业,房屋发还手续由江美珍办理。
本局认为,江美珍向我局申请办理征用补偿登记时隐瞒该房屋还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属于隐瞒真实情况、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9登记1029834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