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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6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10-2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梁志强,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龙眼巷29号之一。

  经查明:越秀区解放北路龙眼巷29号之一(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张玉兰,核发有NO:102354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核准房屋面积61.9028平方米(其中第四层15.20平方米违章建筑未处理)。1996年,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下称市道扩办)经规划局〔92〕字313号批准征用该房屋所在地段。

  1999年11月1日,张玉兰、梁志强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首层(15.2048平方米)的交易鉴证,并提交了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99〕房交字4077号)、身份证明、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NO:102354)、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99〕穗房买卖合字第4077号)等资料。本局以新字80527号立案受理,于1999年11月30日向梁志强核发了新字080527号《广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

  2009年10月30日,梁志强持新字080527号《广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向本局申请出具该房屋首层的权属证明书,并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NO:102354)复印件、身份证明、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本局以2009登记01061643号立案受理,于2009年12月9日为梁志强出具了NO:A0003321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329号《行政判决书》查明:1999年6月7日,该房屋原产权人张玉兰已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并认定:“至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12月9日出具《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确认梁志强为解放北路龙眼巷29号之一首层房屋权属人,是发生在本案拆迁双方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之后,不能作为梁志强主张涉案房屋权利的依据。”

  本局认为,梁志强在1999年申请该房屋交易鉴证和2009年申请出具该房屋权属证明书时,隐瞒了拆迁双方已达成了拆迁安置协议的真实情况,属隐瞒真实情况、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情形。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新字80527号、2009登记01061643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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