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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2]30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2-10-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行政相对人:广州裕德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备案号:20072123

  法定代表人:陈景文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街15号之一自编5号房

  经查,2011年3月5日,广州裕德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介绍李爽购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4号之一804房,与李爽签订了《房屋买卖确认书》,收取李爽诚意金1万元。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广州裕德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未向李爽书面说明上述物业的抵押情况。签约后,广州裕德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告知李爽上述物业正在抵押,要求李爽出资赎契,遭到李爽拒绝。李爽要求取消交易,退回诚意金,广州裕德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诚意金已作为购房定金转交给业主为由,拒绝退回。

  本局认为,广州裕德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未向服务对象书面说明房地产的抵押情况,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依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现对广州裕德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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