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10〕5号)
相对人:吴惠英,身份证号码:4407251961*******3,户籍地址:越秀区西华路司马街16号309房。
查明:2007年7月,相对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越秀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越秀区分局会越秀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08年1月,市住房保障办安排相对人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白云区惠风一巷13号101房,使用面积35.72平方米。
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相对人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给他人居住。
本办认为相对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借廉租住房,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一、收回相对人租住的廉租住房。
二、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相对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相对人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