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8号)
相对人:李玉麟,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11119520*******0,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沙凤钟村二巷18号
李玉麟是广州市白云区沙凤钟村居民。2009年8月24日,李玉麟以李玉师与其共同享有穗郊字第367277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本村村民”和“一户一宅”限定性条件为由,请求本局撤销穗郊字第367277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并确认穗郊字第367277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归李玉麟一人享有。
经查,穗郊字第367277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是由广州市郊区石井区公所于1986年11月10日核发给李玉麟、李玉狮(师)的。根据当时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第14条、18条及《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12条、17条的规定,李玉师有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在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作出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以前,土地管理法规并无限制农村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因此,广州市郊区石井区公所向李玉麟、李玉师核发穗郊字第367277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符合当时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综上,本局认为李玉麟的主张不成立。本局决定如下:
对李玉麟关于撤销穗郊字第367277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并确认该宅基地证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其一人享有的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后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三个月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