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10〕1号)
相对人:王顺光,身份证号码:4401031959*******3,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德西三街42号705房。
查明:2001年4月,相对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荔湾区金花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会荔湾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02年,市住房保障办安排相对人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德西三街42号705房,使用面积52.55平方米。
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相对人以其妻子李永彩的名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并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每月收取租金人民币1000元。
本办认为相对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转租廉租住房,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一、收回相对人租住的廉租住房。
二、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相对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 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相对人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