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15号)
相对人:林智斌,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88*******0,住址:天河区天河东路华晓街3号1006房。
现查明:天河区天河东路华晓街3号1006房屋原产权为林文德、尹庆秀共有。2007年7月4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向本局送达(2007)穗天法执字第23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要求本局协助将上述登记在林文德、尹庆秀名下的共有房产,单方办理到尹庆秀名下。
2009年6月16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向本局送达(2007)龙民二初字第473-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局协助查封尹庆秀名下位于天河区天河东路华晓街3号1005、1006房产。
2009年12月29日,尹庆秀与林智斌向本局申请天河区天河东路华晓街3号1006房屋的转移登记。本局以2009交登09019995号受理,经审核后核准登记,并以林智斌的名义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940037471号房产证。
2011年1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向本局发出 [(2010)龙执字1144号] 《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认定上述房屋是在法院查封的状态下被转移的,“被执行人尹庆秀系明显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特通知你局…立即纠错,协助本院执行(2007)龙民二初字第437-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局认为:尹庆秀通过隐瞒房屋被查封的真实情况,非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导致该房屋在查封状态下被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撤销2009交登9019995号的全部房产登记事项。
如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