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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18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04-2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胡世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德坭新街1号503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惠福西路白薇街28号,原产权人岑英,以管字1585号登记,核发有证字第17103号房地产证。
  2010年9月7日,胡世昌委托阮及明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地产的更正、继承、遗失登记,要求继承该房地产并报失该房屋原房地产证(证字第17103号),提交有〔2009〕粤穗海证民字第9199号《继承公证书》、〔2010〕粤穗海证民字第3642号《委托公证书》、身份证明、遗失声明等材料。本局以2010登记字1128030号立案受理,于2010年10月27日核准登记,向胡世昌核发了《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D0001746)。
  另查明:1958年,该房地产由广州建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公司征用。1958年8月10日,该房地产产权人岑英已按规定领取了补偿房屋价款,所有契证自通告征用日起注销。
  本局认为:1958年,该房地产由广州建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公司征用,岑英已领取了该房屋补偿价款,该房地产权利已终止,且该房屋原房地产证(证字第17103号)已注销,胡世昌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缺失。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10登记字1128030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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