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19号)
相对人:李君贤,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牛头角安基苑A座25字楼1号。
查明:位于越秀区北京路199号房屋,原产权人谭荣伸、谭荣杰,以统字492936号办理登记,核发有穗房地证字第270554号《房地产证》及穗房地共证字第021111号《房地产共有(用)证》。
1997年9月18日,李君贤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赠与登记,称谭荣杰已将该房屋全部(其中二分之一产权是谭荣杰接受谭荣伸赠与所得)赠与李君贤,要求办理登记,并提交了〔97〕穗证内字第6116号《赠与合同公证书》、声明书、委托书、穗房地证字第270554号《房地产证》、穗房地共证字第021111号《房地产共有(用)证》、身份证明等材料。本局以统字570472号立案,于1998年7月31日核准登记,向李君贤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405051号《房地产证》。
另查明:2004年11月4日,广州市公证处作出《关于撤销〔97〕穗证内字第6116号〈赠与合同公证书〉的决定》(穗证撤〔2004〕11号),撤销了〔97〕穗证内字第6116号《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局认为:〔97〕穗证内字第6116号《赠与合同公证书》系李贤君办理该房屋赠与登记的重要权属来源证明,现〔97〕穗证内字第6116号《赠与合同公证书》已被广州市公证处依法撤销,李贤君办理该房屋登记的合法基础不复存在。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统字570472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