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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2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05-1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冼少鹏,男,身份证号码:440102198*******X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新庆里1号。

  经查,冼少鹏在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合富公司)任职期间,于2010年11月16日促成越秀区北京路68号1013铺的交易,冼少鹏以代客户缴交税费及中介服务费为由,私自收取了客户19000余元,扣除实际支付的交易税费及退还部分款项,尚欠3500余元未退还给客户。

  2010年12月4日,冼少鹏促成越秀区北京路68号首层1125A铺的交易,冼少鹏以代客户缴交物业的个人所得税为由向客户收取7900元,但该交易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冼少鹏至今未将该款项退还给客户。

  本局认为,冼少鹏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过程中,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费用,虚构事实骗取客户资金,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其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对冼少鹏处以3万元罚款,吊销冼少鹏《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NO:2010151672)并取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NO:L37128)注册。

  冼少鹏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规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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