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22号)
相对人: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地址:海珠区同福中路仁和直街2-5号自编。
查明:1997年12月29日,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向本局申请办理海珠区同福中路仁和直街2-5号自编的新建、分割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公有房屋及用地登记申请书、行政处理通知书(城规海处通字〔95〕第0451号)、罚款收据、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本局以统字608186号立案,经审核,于1998年6月3日核准登记,向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392453号《房地产证》,核准建筑面积14.99平方米,备注:14.99平方米违章建筑已处理。
另查明:上述房屋于1995年3月建设,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海珠规划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理通知书》(城规海处通字〔95〕第0451号),仅同意上述房屋罚款后暂时保留使用。
本局认为:《广州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临时建设不得办理产权证书。上述房屋为临时建筑,且已超过使用期限,本局核准上述房屋登记向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核发房地产证的依据不足,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统字608186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