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 30号)
相对人:于明星,地址:越秀区大沙头路18号之8院内1栋803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大沙头路18号之8院内1栋803房(原地址:东山区沿江东路421号之一803房),原产权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2008年3月14日,方峰称受广州军区联勤部广州沿江东路离职干部休养所(下称广州军区沿江东路干休所)委托与于明星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地产转移、变更(地址)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军官证、房屋所有权证(穗房证字第01306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地证字第0130472号)、房地产买卖合同、出售公有住房审定书、部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备案表、部队售房区分栋明细表、《关于干休所已故军队人员子女和工作人员现有住房出售事》(〔2004〕联营字第10号)、《关于干休所现有住房出售售房方案的请示》(所〔2007〕45号)、门牌证明、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测字:110227556)、房地产分户图等资料,本局以2008交登01003094号受理立案。经审核,于2010年4月1日核准登记,向于明星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40130223号《房地产权证》。
2011年6月30日,广州军区沿江东路干休所向本局送达《关于请求予以撤销方峰等4名人员军队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的函》及《给予方峰行政降级处分》,认定:杨俊杰、方峰、任飞舟、于明星等4人,通过伪造购房合同、骗取购房资格、虚开票据等不正当手段,擅自将越秀区大沙头路18号之8院内1栋301、303、701、803房分别登记至其4人名下,现单位已对该4名同志违规占房行为做了处分。
本局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或者伪造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现广州军区已认定于明星是通过伪造购房合同、骗取购房资格、虚开票据等非法手段获取该房地产登记。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8交登01003094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