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33号)
相对人:广州合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3号之三103号铺
法定代表人:谢玮乘
经查,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江景街18号2807房是我局管辖的直管公房,冯惠贞是该公房的承租人。2010年9月28日,相对人促成冯惠贞与李莎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冯惠贞将上述物业出租给李莎莉,租期为2010年10月6日至2011年1月5日。
我局认为,冯惠贞不是上述江景街18号2807房的所有权人,我局亦从未委托冯惠贞出租和转租该房屋,因此冯惠贞不具备转租房屋的资格。相对人在未核实房屋产权,未向服务对象书面说明房屋权属状况的情况下,促成冯惠贞与李莎莉签订该物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相对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对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