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11〕1号)
相对人:董文先,身份证号码:4401041957*******8,户籍地址:越秀区越秀北路厚兴新街3号。
查明:相对人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2008年9月取得《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2008年12月,相对人向市住房保障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天源路庆龙街18号103房,建筑面积72.87平方米。2009年6月,相对人办理入住手续。
2011年5月27日,本办组织对该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发现该房屋实际为其他人员居住。随后,本办联同律师进一步对相对人及其关系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对人将经适房违规出借他人。
根据《广州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规定,本办决定:
一、收回相对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
二、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相对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