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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11〕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12-2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赵德福,身份证号码:4401041957*******8,户籍地址:海珠区新港中路325号大院房。

  查明:相对人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2008年9月取得《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2009年9月,相对人向市住房保障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地址为:海珠区万松园11号之二904房,建筑面积72.36平方米。

  2011年5月,本办组织对该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发现该房屋存在违规空置行为。随后,我办工作人员进一步对相对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对人从2009年11月份至今,无正当理由将经济适用住房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

  根据《广州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规定,本办决定:

  一、收回相对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

  二、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相对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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