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2〕1号)
相对人:广州市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77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林凯旋
经查,2005年9月1日,你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金山大厦业主委员会(下称金山大厦业委会)签订了《金山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2008年9月26日,你公司与金山大厦业委会签订了《<金山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补充合同》(一),双方同意将原合同委托管理权限延长一年,即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2009年9月26日,金山大厦业委会与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2009年8月26日,金山大厦业委会函告你公司,要求你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前退出金山大厦物业管理区域,但你公司未退出。2009年11月24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71号),责令你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前退出金山大厦物业管理区域,但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你公司逾期未退出金山大厦物业管理区域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你公司应在“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吊销你公司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粤穗物管证字第200701060633)。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