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2〕3号)
相对人:朱煜棠,男,汉族,1936年7月25日出生,地址:荔湾区光复南路115号;
相对人:李美香,女,汉族,1939年4月23日出生,地址:荔湾区光复南路115号;
查明:位于荔湾区光复南路115号房屋(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朱箕式,核发有证字第44633号《房地产所有证》。1990年7月21日,朱煜棠、李美香委托朱作明向我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赠与登记,称朱箕式已死亡,该房屋由朱锦盘继承后赠与给朱煜棠、李美香共有,并提交了广州市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广州市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委托书、房地产所有证(证字第44699号)、继承权证明书(〔90〕穗荔证内字第1568号)、赠与证明书(〔90〕穗荔证内字第1569号)、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等资料。我局以统字133488号立案受理,并于1991年9月2日核准登记,向朱煜棠、李美香核发了穗房证字第77545号《房屋所有权证》、穗房共证字第35361号《房屋共有权证》、穗地证字第775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查明:1992年10月9日,广州市荔湾区公证处作出《关于撤销〔90〕穗荔证内字第1569号公证书的决定》(〔92〕穗荔证撤字第3号),决定撤销〔90〕穗荔证内字第1569号赠与公证书,即日起该公证书无效。
本局认为:〔90〕穗荔证内字第1569号赠与公证书系本局为朱煜棠、李美香办理该房屋继承、赠与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公证书已于1992年10月9日被广州市荔湾区公证处依法撤销,即日无效,朱煜棠、李美香办理该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统字133488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