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2〕2号)
相对人:杨桂陈,地址:白云区景云路128号502房。
相对人:杨伟东,地址:白云区景云路128号502房。
相对人:杨倩怡,地址:白云区景云路128号502房。
查明:位于白云区景云路128号502房,原产权人杨桂陈,核发有粤房地证字第751273号《房地产权证》。2007年10月16日,杨桂陈、杨伟东、杨倩怡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751273号)、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本局以2007交登字1029116号立案受理,于2007年10月29日核准登记,向杨伟东、杨倩怡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6048590号《房地产权证》和粤房地共证字第C1452364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
另查明:2010年12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陈容好诉杨桂陈、杨伟东、杨倩怡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0〕云法民四初字第1015号),判决“被告杨桂陈与被告杨伟东、杨倩怡于2007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上述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局认为:杨桂陈、杨伟东、杨倩怡转让白云区景云路128号502房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本局为杨桂陈、杨伟东、杨倩怡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合法基础已不复存在。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以2007交登字1029116号核发的粤房地证字第C6048590号《房地产权证》和粤房地共证字第C1452364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登记的全部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