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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 (穗国房法字〔2012〕7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2-05-3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张三建,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6021987*******8,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尖庄行政村四组197号。

  相对人: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番禺信用社,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239号。

  查明:天河区大观路迎宾街33号大院24栋202房原产权人为朱权辉。2008年11月6日,卖方代理人陈嘉颖与买方张三建到本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产权人朱权辉身份证明、代理人陈嘉颖身份证明、买方张三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穗房地证第0514157号)、《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房地产测绘附图等资料。本局以2008交登09007720号立案受理,审核后,于2008年11月19日向张三建核发《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5219213号)。

  2008年12月24日,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番禺信用社委托代理人陈诚坚与产权人张三建到本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521921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番禺信用社)、作价协议书、楼宇按揭合同、信用社负责人陈健明身份证明、信用社代理人陈诚坚身份证明、张三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等资料。本局以2008登记09026532立案受理,审核后,于2008年12月31日向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番禺信用社核发《房地产他项权利证》(粤房地他证字第C2285766号)。

  2009年8月11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09)天法行初字第41号)判决:撤销本局于2008年11月19日向张三建核发的广州市天河区大观路迎宾街33号大院24栋202房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5219213号)。2009年11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09)穗中法行终字第543号)维持上述判决。

  本局认为,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番禺信用社、张三建申请办理上述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交的《房地产权证》已被撤销,且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8登记09026532号抵押登记(房地产他项权利证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285766号)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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