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穗国房法字〔2012〕6号)
相对人:王永琏,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7231978*******7,地址:广东省阳东县北惯镇四平村委会新朗村五巷2号。
相对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9号首层102-2单元、18层自编01单元。
查明:天河区员村四横路2号大院30号307房原产权人为陈金国。2008年7月17日,卖方陈金国委托代理人梁崇允与买方王永琏到我局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卖方陈金国身份证明、代理人梁崇允身份证明、王永琏身份证明、《委托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穗房证字第1709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地证字第170999号)、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房地产测绘附图、广州市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书等资料。我局以08交登09004966号收件受理、审核后,于2008年7月25日向王永琏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5215190号《房地产权证》。
2008年8月8日,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王永琏共同委托翁岸青到我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5215190号)、公证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房地产抵押 估价报告、购房抵押贷款合同、银行负责人张华身份证明、代理人翁岸青身份证明、王永琏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等资料。我局以08登记09016664号收件受理并审核后,于2008年8月18日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核发《房地产他项权利证》(粤房地他证字第C2282250号)。
2010年11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0)天法行初字第56号)判决:撤销本局于2008年7月24日向王永琏核发的天河区员村四横路2号大院30号307房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5215190号)。2011年8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347号)维持上述判决。
本局认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王永琏申请办理上述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交的《房地产权证》已被撤销,且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8登记09016664号抵押登记(房地产他项权利证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282250号)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