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穗国房法字〔2012〕9号)
相对人:廖汉荣,男,1925年1月5日出生,地址:香港九龙旺角洗衣街171号15楼;
查明:位于越秀区惠福东路614号(旧门牌:惠福东路5号,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廖芳屏,以补字2568号办理登记,核发有证字第99673号《房地产所有证》。
2005年12月23日,廖汉荣向本局申请该房屋继承、变更登记,并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委托书(〔2004〕穗越证内字第596号)、房地产所有证(证字第99673号)、继承权公证书(〔2004〕穗越证内字第595号)、门牌证明(〔2004〕穗越证内字第1347号)、违章建设行政处理通知书(穗越规决〔2001〕184号)、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测字:110221828)等资料。本局以2005登记89528号受理立案,于2006年2月13日核准登记向廖汉荣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335772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12年4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关于撤销〔2004〕穗越证内字第595号公证书的决定》(穗证函〔2012〕295号),决定撤销〔2004〕穗越证内字第595号《继
承权公证书》。
本局认为:〔2004〕穗越证内字第595号《继承权公证书》系本局为廖汉荣办理该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公证书已于2012年4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依法撤销,廖汉荣办理该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5登记89528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