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穗国房法字〔2012〕13号)
相对人:何慕洁,女,1941年2月5日出生,地址:荔湾区敬善里12号2楼;
查明:2009年4月1日,何慕洁向本局申请办理位于荔湾区文昌南路143、145号2003房(下称该房屋)的继承、征用补偿登记,并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继承权证明书(〔2001〕穗东内证字第1973号)、房地产所有证(证字第101113号)、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通知(回迁)、房地产平面附图(测字:120898348)等资料。本局以09登记01016295号立案受理,于2009年5月20日核准登记,向何慕洁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40026352号《房地产权证》,核准房屋建筑面积45.7739平方米。
另查明:2010年4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关于撤销〔2001〕穗东内证字第1973号《继承权证明书》的决定》(穗证撤〔2010〕2号),以何慕洁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为由,决定撤销〔2001〕穗东内证字第1973号《继承权证明书》。
本局认为:〔2001〕穗东内证字第1973号《继承权证明书》系本局为何慕洁办理该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公证书已于2010年4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依法撤销,何慕洁办理该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09登记01016295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