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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4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08-1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陈启强,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2*******2

  查明:2009年1月13日,抵押人凌爱芬(代理人麦健洪)与抵押权人陈启强向本局申请荔湾区西华路冼家庄14号603房的抵押权登记,房屋产权人是凌爱芬。提交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0670742号)、《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财产价值协议书》、《委托公证书》([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3846号)、双方身份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本局受理后,于2009年1月24日核准登记,登记号为2009登记06000334号,并为陈启强核发了《房地产他项权证》(粤房地他证字第C2650058号),且在原房地产权证上注记抵押情况。

  2011年1月26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0)海民二初字第1367号,法院查明凌爱芬与抵押权人陈启强并不存在借款关系,代理人麦健洪与陈启强在明知该情况下,仍签署了虚假的《借款合同》,显属恶意,因此判决麦健洪代“凌爱芬”与陈启强于2009年1月1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本局认为,荔湾区西华路冼家庄14号603房(2009登记06000334号)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已经法院确认为无效,且该判决已生效。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9登记06000334号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地产他项权证书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650058号)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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