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1]46号)
相对人:梁兆家,地址:白云区棠溪万松巷18号。
相对人:梁月嫦,地址:越秀区寺右南一街六巷2号604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一街六巷2号604房,原产权人梁月嫦,核发有粤房地证字第C3713696号《房地产权证》。2010年9月13日,梁月嫦、梁兆家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3713696号)、房地产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本局以2010登记字1129533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本局于2010年9月20日核准登记,向梁兆家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50022549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 2011年3月15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就唐树根诉梁月嫦、梁兆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0〕越法民三初字第3097号),判决“梁月嫦转让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一街六巷2号604房屋给梁兆家的行为,以及转让双方为此所订买卖合同均无效”。
2011年6月13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向唐树根出具了《裁决文书生效证明》(〔2010〕越法民三初字第3097号)证明上述判决已于2011年5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局认为:梁月嫦、梁兆家转让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南一街六巷2号604房的行为及为此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本局为梁月嫦、梁兆家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合法基础已不复存在。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10登记字1129533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