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40号)
相对人: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五羊办事处(以下简称“招行五羊办”),住所地广州市寺右新马路寺右南一街一巷8号101、102,负责人:郑百华
相对人:潘旭辉,男,1967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67*******4,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15号302房
查明:位于天河区水荫一横路88号之3的房产,产权人是潘旭辉,登记字号是郊沙字2017号,领有证字第93614号《房屋所有权证》。1995年11月,“潘旭辉”与招行五羊办向本局申请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提供了证字第93614号《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评估报告等资料,本局以统字472539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本局核准登记并以潘旭辉的名义核发穗房地证字第203096号《房地产证》,以招行五羊办的名义核发穗房他证字第1054号《房屋他项权证》。
2010年5月,潘旭辉向本局反映他人冒用其名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提交了(2007)越法民二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等资料。上述判决书查明,招行五羊办与“潘旭辉”签订的抵押合同存在他人伪造潘旭辉的身份资料,假冒潘旭辉处分其财产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本局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或者伪造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现生效的法院判决已经查明涉案的抵押登记存在上述情形,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撤销统字472539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二)随文注销穗房地证字第203096号《房地产证》和穗房他证字第1054号《房屋他项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