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09〕23号)
相对人:梁玉婵,身份证号码:4401041962*******4,户籍地址:天河区棠德西三街50号703房。
查明:1998年10月,梁玉婵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经天河区棠下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区分局会天河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1999年1月,本办安排梁玉婵家庭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德西三街50号703房,使用面积39.4平方米。
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梁玉婵家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
本办认为梁玉婵家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情况属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梁玉婵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自处理之日起,梁玉婵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梁玉婵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