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1号)
相对人:广州市海珠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3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天军 职务:局长
查明:相对人于2007年7月25日向本局领取海珠区怀德大街3号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用地面积3879平方米,拆迁期限为2007年7月25日至2008年7月24日。拆迁期届满,相对人未完成拆迁工作,亦未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局提出拆迁延期申请。
本局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期限届满未完成拆迁工作,但又未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局提出拆迁延期申请,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本局对相对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相对人广州市海珠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给予警告。
相对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