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64号)
相对人: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经查,广州市白云区惠民巷31号102房是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是伍少荣。相对人于2009年9月7日为伍少荣与李向南就上述房屋提供租赁中介服务,促成双方签署《租赁合约》。李向南就相对人提供的中介服务,签署了《中介服务确认书》。相对人向李向南收取服务费500元。
我局认为,相对人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一)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相对人处以罚款三万元、责令城西分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相对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规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
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