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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71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11-2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77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林凯旋
  经查,广州市天河区金山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天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6日签订《<金山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补充合同(一)》,双方一致同意原《金山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条款延长一年。即从2005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
  2009年9月26日,金山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华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金山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09年8月26日,金山大厦业主委员会向你司发出《关于<金山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的通知》,函告你司将重新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金山大厦,同时不再与你司续签物业管理合同,请你司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金山大厦的物业管理权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你司未于2009年9月30日退出金山大厦物业管理区域。2009年11月16日,金山大厦业主委员会向你司再次发出《关于尽快交接金山大厦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你司在2009年11月26日前将金山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移交给新物业公司。
  本局认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你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责令你司于2009年12月1日前退出金山大厦。
  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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