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67号)
相对人:骏万(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亚皆老街16号旺角商业大厦18楼B室,法定代表人:邓展英,职务:董事长。
查明: 2005年11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糖烟酒副食品公司、骏万(香港)有限公司向本局申请坐落于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52之5号206房(测量2216图9幅131地号)房屋的转移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穗房地证字第0928533号)、 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纳(免)税证明、经中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的声明书、公司注册证书、首任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出任董事或候补董事职位同意书、房地产估价报告、契税完税证等资料,经审核,本局于2005年12月20日向骏万(香港)有限公司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171206号《房地产权证》。
2007年3月2日,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荔法民三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市荔湾区糖烟酒副食品公司与骏万(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环市西路52之5号206房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008年10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局认为:广州市荔湾区糖烟酒副食品公司与骏万(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环市西路52之5号206房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无效,本局核发的粤房地证字第C4171206号《房地产权证》所依据的事实已不存在。因此,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1.撤销2005交登205358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2.随文注销粤房地证字第C4171206号房地产权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