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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6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12-0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秦艳娣,女,身份证号码:440112641230062
  住址:广州市黄埔区庙头村风度街24号。
  查明:根据黄统11916号房地产登记档案记载,2002年1月,黄埔区庙头村村民秦艳娣以自己名义申请对黄埔区庙头村风度街24号房屋进行登记。2002年9月13日,本局根据秦艳娣的申请核发了穗集地证字第0066073号集体土地房地产证。2008年9月,徐玉婵等六人对该房屋的权属提出异议,以权属登记错误为由将本局起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2008)黄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本局颁发穗集地证字第0066073号房地产证的具体行政行违法。之后,秦艳娣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穗中法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本局在黄统11916号房地产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未尽到谨慎审查职责,将本为权利人张耀宗生前所建的风度街24号房地产证颁发给了秦艳娣。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和《广州市农村房地产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黄统11916号房地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号:穗集地证字第0066073号)全部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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