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74号)
相对人:苏东强,男,1952年0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520616121,地址:天河车陂沙美荔园新村大街2号。
查明:根据集体土地房产档案记载,2006年1月24日我局向苏东强核发了穗集地证字第0100517号《集体土地房产证》,权属人苏东强,房屋坐落天河车陂沙美荔园新村大街2号,建筑面积267.84平方米。
2009年11月20日,天河区农林水利局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水行罚[2009]11号),确认上述房屋是违法建筑的事实,要求撤销穗集地证字第0100517号《集体土地房产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本局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及前述法律规定,相对人苏东强位于天河车陂沙美荔园新村大街2号房屋已认定属违法建筑的事实。根据《广州市农村房地产登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穗集地证字第0100517号《集体土地房产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