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76号)
相对人:广州汇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金燕路1号3楼319房
法定代表人:王炜
经查,2007年11月21日你司与广州市海珠区顺景雅苑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签订的《顺景雅苑物业管理合同》已于2009年11月21日到期。2009年11月1日,业委会与广州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顺景雅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09年11月21日0时起至2012年11月30日24时止。业委会并于当日在顺景雅苑小区公告,请你司于2009年11月21日与业委会交接该小区物业管理权。你司未于2009年11月21日退出顺景雅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
本局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你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责令你司于2009年12月16日前退出顺景雅苑小区。
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