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2号)
相对人:黄明,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4。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国营西培农场二区南晨队。
查明,黄明在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合富公司)任职期间,于2007年5月促成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东三径5号201房的交易。其后黄明申请离职,离职后,仍以合富公司员工的名义向买方成某收取2万元的中介费,并开具了收款收据,但黄明一直没有将该2万元交给合富公司。
本局认为,黄明隐瞒离职的信息,利用经纪人的身份,私自收取客户2万元中介费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吊销黄明《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NO:05020686)并取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NO:G14796)注册。
相对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