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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0-01-26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黄明,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4。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国营西培农场二区南晨队。
  查明,黄明在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合富公司)任职期间,于2007年5月促成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东三径5号201房的交易。其后黄明申请离职,离职后,仍以合富公司员工的名义向买方成某收取2万元的中介费,并开具了收款收据,但黄明一直没有将该2万元交给合富公司。
  本局认为,黄明隐瞒离职的信息,利用经纪人的身份,私自收取客户2万元中介费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吊销黄明《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NO:05020686)并取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NO:G14796)注册。
  相对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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