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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0-01-26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刘新旺,男,身份证号码:4128211974*******4。
  相对人:包玉兰,女,身份证号码:4402291981*******3。
  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2月间,刘新旺(化名刘兴旺)、包玉兰利用分别担任广州诚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经理)、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收取客户交纳的佣金和诚意金后,采用部分上交或全部不上交公司的方法,侵占公司财产。其中刘新旺侵占公司财产共计53400元,包玉兰侵占公司财产共计37000元。
  本局认为,刘新旺、包玉兰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利,侵吞公司财产,据为己有,严重违反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1.对刘新旺处以吊销《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NO.2005020044)及取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NO.G14071)注册;
  2.对包玉兰处以吊销《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NO.2006025081)。
  相对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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