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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6 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0-01-3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许锦明,男,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57*******2,住广州市越秀区仰忠街51号二楼。
  现查明:位于越秀区文德南路厂后街39号702房原登记在练晚名下。2006年5月22日,练智文伪造练晚手写委托书与许锦明向我局申请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粤房地证字第C4416327号《房地产权证》、买卖合同、手写委托书、测绘图、完税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本局以06交登1015760号受理。经审核,本局于2006年6月13日核准登记,并向许锦明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4653622号《房地产权证》。
  2008年至2009年期间,练晚之女练惠珍就上述房屋权属诉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时提供的手写委托书系伪造,练智文与许锦明所签关于广州市文德南路厂后街39号702房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该交易行为无效。
  2010年1月26日,练惠珍向本局提交(2008)越法民三初字第3108号和(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及身份证明等资料申请撤销2006交登1015760号案登记事项,本局以10登记1004608号受理。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
  一、撤销2006交登1015760号房地产登记记载的全部登记事项;
  二、随文注销许锦明持有的穗房地证字4653622号《房地产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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