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0〕4号)
相对人:广州汇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69号石牌干休所北区别墅6栋东1号
法定代表人:王炜
经查,2007年11月21日,你司与广州市海珠区顺景雅苑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签订的《顺景雅苑物业管理合同》已于2009年11月21日到期。2009年11月1日,业委会与广州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顺景雅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合同期限从2009年11月21日0时起至2012年11月30日24时止。业委会并于当日在顺景雅苑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请你司于2009年11月21日与业委会交接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权,你司未于2009年11月21日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2009年12月8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76号),责令你司于2009年12月16日前退出顺景雅苑物业管理区域,你司逾期未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
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你司逾期未退出顺景雅苑物业管理区域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等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对你司的违法行为处以八万元罚款,并吊销你司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粤穗物管证字第200901060988)。
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