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5]22号)
相对人: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瑞宝乡环村路宝龙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王维琛。
查明:位于荔湾区东风西路72号之二房屋(下称该房屋),产权人是广州市东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建公司),以2012登记1007870号办理了产权登记。
2015年1月7日,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下称西亚兴安公司)申请办理该房屋异议登记,反映其为该房屋承租人,分别于2007年、2011年与东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仍继续按月缴纳场地租金并实际使用至今。2014年12月,东建公司在未征询西亚兴安公司购买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完成该房屋的网络竞价拍卖。同月,西亚兴安公司就该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荔湾区法院已以(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1号立案受理。经审核,本局于2015年1月9日以2015异议1000005号核准异议登记,异议期限至(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诉讼案判决生效之日,并向西亚兴安公司核发了异议登记通知书。
2015年3月9日,东建公司来访要求撤销对该房屋的异议登记,反映其于2月16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才发现西亚兴安公司进行了异议登记,西亚兴安公司未曾告知并征求其是否同意更正的意见,不符合异议登记的有关规定。此外,西亚兴安公司事先知晓并参与了该房屋在广州产权交易所进行的网络竞价,但报价远低于最高报价,不符合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或者伪造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鉴于西亚兴安公司在申请异议登记时隐瞒其未曾告知并征求东建公司是否同意更正,且曾参与网络竞价的事实情况,该异议登记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15异议1000005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