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5] 29号)
相对人:饶冬红,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州市东山区环市东路475号大院16号219房。
查明:位于白云区泉水街3号903房(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为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2007登记1018873号办理了产权登记,核发有No:A0000837《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009年11月18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原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饶冬红持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更名文件等材料,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产权性质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本局以2009交登1528595号立案受理。经审核,于2009年12月15日核准登记,向饶冬红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40094552号《房地产权证》。
2015年2月10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本局送达《关于申请撤销周文斌等3户家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手续的函》(穗住保函〔2015〕130号)及《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14〕8号),查明饶冬红家庭在2009年2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瞒报位于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南埔村海伦堡大道2号34幢204房的房产,认为该家庭构成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故决定收回其所购买的位于白云区泉水街3号903房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局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或者伪造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该房屋是饶冬红家庭以瞒报住房的方式取得。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9交登1528595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