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4]13号)
相对人:章红,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址:越秀区今路6号大院12号703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下塘西路72号302房(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为章家骐,房改购得该房屋,以统字310552号办理登记,核发有穗房证字第161371号《房屋所有权证》及穗地证字第156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3年6月18日,章家骐、王梦琪(章家骐配偶)、章红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穗房证字第1613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地证字第156145号)、存量房买卖合同、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缴款明细表、附图、纳税证明等材料。本局以2013登记01025979号立案受理,于2013年6月20日核准登记,向章红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50188029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14年1月26日,因申请人章家骐、王梦琪与被申请人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穗仲案字第2833号《裁决书》,裁定:“(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申请人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72号302房过户至申请人名下……”。
2014年5月1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说明》,证明“〔2013〕穗仲案字第2833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的含义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18日所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被申请人将广州市越秀区下墉西路72号302房屋恢复返还给申请人”。
本局认为:章家骐、王梦琪与章红就该房屋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本局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存量房买卖合同》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合同,本局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13登记01025979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