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5〕63号)
相对人:朱勇萍,女,1946年11月26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456号5栋803房;
查明:位于荔湾区中山八路6号之一2807房房屋,原产权单位为广州东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浚公司)。2009年4月23日,东浚公司、朱勇萍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不动产销售发票》等资料向本局申办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本局受理后,于2009年7月6日核准登记(登记号为2009交登字1511116号),并向朱勇萍核发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40045349号)。
2013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五重字第11号)判决:一、确认被告广州东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勇萍就广州市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6座2807号房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二、确认被告朱勇萍与被告周粗坑之间就广州市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6座2807号房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三、确认原告黄宏强、赵亚星与被告广州东浚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就广州市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6座2807号房于2003年9月6日、2003年12月12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四、确认原告黄宏强、赵亚星是广州市中山八路东浚荔景苑6座2807房的合法产权人;五、驳回原告黄宏强、赵亚星其他诉讼请求。2014年8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2015)粤高法证字第114号)确认终审判决已于2014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东浚公司与朱勇萍就上述房屋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所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我委为朱勇萍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我委决定:撤销2009交登字1511116号房地产转移登记(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40045349号)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