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5]65号)
相对人:中国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38号;
查明:位于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1102房(以下简称该房屋),产权人为张保进,以处字75373号办理产权登记。2003年4月2日,张保进(代理人周丽红)、中国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抵押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2003)粤公证经字第20058号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个人贷款合同》((2003)粤公证经字第20452号)和《个人贷款抵押合同》((2003)粤公证经字第20453号)、房地产证、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证明书及委托书等资料,本局以2003登记字20208号立案受理,于2003年4月3日核准登记,向中国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核发了粤房地他证字第C0444411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另查明:2015年,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关于撤销(2003)粤公证经字第20058号、20452号、20453号<公证书>的决定》(2015)南公证撤字第02号),确认上述公证书系他人持变造的张保进身份证,假冒张保进办理,予以撤销且自始无效。
本局认为:以上公证书被撤销足以证明该房屋抵押登记系不法分子伪造申请材料骗取登记,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3登记20208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