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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5]6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5-01-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叶应祥,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东蟠龙里4号404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中山三路东蟠龙里4号404房,原产权人为叶国强、叶乾,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核发有No:0029057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013年1月21日,叶应祥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析产登记,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继承权公证书[(2013)粤广南方第001959号]、析产协议公证书[(2013)粤广南方第001960号]、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本局以2013登记1002416号立案受理,于同日核准登记,向叶应祥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165705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14年11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撤销(2013)粤广南方第001959号〈公证书〉的决定》[(2014)南公证撤字第09号]及《撤销(2013)粤广南方第001960号〈公证书〉的决定》[(2014)南公证撤字第10号],以申请人在办理公证时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内容不真实,导致存在遗漏合法继承人的情形为由,撤销了(2013)粤广南方第001959号继承权《公证书》和(2013)粤广南方第001960号析产协议《公证书》。

  本局认为:(2013)粤广南方第001959号继承权《公证书》和(2013)粤广南方第001960号析产协议《公证书》系本局为叶应祥办理该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上述公证书已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撤销,叶应祥办理该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13登记1002416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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