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2]28号)
相对人:广州市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力伟,注册号:4401011301046,地址:长堤318号十三、十四楼;
查明:1988年4月6日,广州市百货公司向本局申请办理位于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18号的初始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公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申请报告、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1978〕年房地字794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城地批字第380号)、报建审核意见书(〔79〕城建1265号)、建筑许可证(〔79〕建第1265号)、关于对违章建筑处罚的复函(穗城规北片清字〔1993〕第217号)、罚款收据、关于长堤318号建房用地协议书、广州市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报建图等资料。本局以统字第2375号立案受理,于1994年5月5日核准登记,向广州市百货公司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164306号《房地产证》,并按广州市百货公司自报面积,核准房屋建筑面积13939.20㎡。
1999年9月17日,广州市百货公司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十四楼变更、分割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公有房屋及用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164306号)、广州市房地产查丈原图(测字Y16)等资料。本局以稳字17618号立案受理,于1999年12月9日核准登记,向广州市百货公司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574370号《房地产证》,核准房屋建筑面积939.85㎡。
另查明:长堤大马路318号原产权人为先施公司,1958年纳入国家经租。1976年该房屋毁于火灾,1978年由广州市百货公司在原址复建百货大楼,并与本局签订了《关于长堤318号建房用地协议书》,约定在复建房屋中划出部分面积补偿本局。至今,广州市百货公司仍未履行补偿协议。
本局认为:本局在办理该房屋分割登记时,未对广州市百货公司是否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况进行审核,核准房屋登记不当,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稳字17618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