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城乡规划 > 规划许可公示公布 > 批后公布 > 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4-05-21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扫码查看证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