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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电子表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6-05-18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48-42-17),1、根据《广州民营科技园“一核四园”及周边留用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穗发改能源〔2012〕7号核发。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二年内凭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60000004119
发文号
穗规选〔2016〕59号
日期
2016-05-18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220KV界观(大沥)变电站工程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白云区太和镇民营科技园南侧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10857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48-42-17),
附加说明
1、根据《广州民营科技园“一核四园”及周边留用地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穗发改能源〔2012〕7号核发。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二年内凭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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